案情简介:
出租车司机沈X发现其妻子周X与被害人李X关系暧昧,多次劝阻未果。2014年3月,沈X发现再次离家出走并与李X用餐的周X后,从出租车上取出尖刀奔至餐馆,叫出周X,两人走出餐馆即遭到李X的阻拦,李X与沈X发生推搡。后沈与李在市民广场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沈X持刀刺李X胸口一刀,李X受伤倒地。沈X随后拨打120,110电话,并将李X送至医院抢救,李X在抢救途中死亡。当晚沈X投案。经法医鉴定:李X系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我们即有义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责任通过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本着客观的原则,我为被告人沈X进行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沈X的犯罪定性。
被告人沈X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也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的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案件结果来做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本案的以下事实是值得法庭予以考虑的:
(一)被告人妻子周X与被害人李X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案件的起因。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为感情问题产生纠葛,但是被告人从来没有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相反是被告人及其儿子在江边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有亲密行为时还受到了被害人和其带的其他人员的殴打。被告人除了在江边看到过两人的亲密举动,还在医院看到过,但是被告人仍然没有选择冲动地去与被害人之间发生冲突,而自行独自离开了。这说明被告人的性格是比较软弱、温顺的。通过这些情况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故意杀人的性格基础。
(二)沈X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预谋杀人的,一般都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等;而故意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被告人系在为孩子买菜的途中无意中发现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在一起吃饭的,沈X进入饭店的目的是将妻子带走回家去为孩子做饭,并不是出于杀害被害人想法而进入饭店,并且是在将妻子带出饭店后才发生纠葛。沈X携带的刀具也不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事先准备的,由于其为出租车司机,而且是跑夜班的,为了防范自身安全长期放置在出租车里的。沈X去拿刀的原因是因为之前在江边看到妻子与被害人在一起时受到过被害人及其朋友的殴打,又加上看到在饭店里吃饭的不止被害人和妻子两人,还有一群人,担心自身吃亏而去拿的刀。如果是为了杀害被害人,那他完全可以进入饭店后直接向被害人行凶,事实证明恰恰没有。
(三)被害人李X是有辱骂和殴打的过错行为。沈X将其妻子带出饭店后就走向所驾驶的出租车,被害人自己从饭店追出来阻止沈X带妻子回家,并且是两次阻拦,在阻拦的同时既有言语上的挑衅侮辱,又有肢体上的攻击行为。沈X在激愤之下,拿出刀,并提出了警告。而被害人继续言语上刺激,并再次出手攻击时,而同时沈X也将刀挥向被害人,最终刺中了被害人胸部。如果说沈X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在被害人开始出现的时候就可以实施犯罪,完全不需要双方之间纠缠后再进行杀人犯罪。
(四)沈X是有自我约束的。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有节制。通过法医鉴定可以看出,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只有胸口一刀。沈X如果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想法,往往可能会连续攻击伤害被害人,而不会仅仅就刺一刀。特别是沈玉彪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倒下之后,不仅没有连续攻击,反而打电话向120急救电话求助,在没有得到及时帮助的情况下,自己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沈X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意识。沈X实施完伤害被害人之后主动送医院进行抢救,如果沈X有杀死被害人的想法,完全可以不作任何行为,放任被害人的伤势的发展,直至达到被害人死亡的目的。
二、被告人沈X的量刑意见
(一)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为人胆小怕事,没有前科,此次的犯罪属于冲动和偶发事件,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告人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时就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自首,在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想法和行为,尽管被告人收入低微,妻子长期不工作,孩子刚刚工作,家庭经济虽然非常困难,但是其仍然希望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以弥补或减轻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心灵带来的伤害。
(四)本案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关系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并且在被告人将其妻子带走后的阻拦和挑衅直接导致了本案结果的发生,也让自身和家庭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综上所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X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被告人在掏出刀刺向被害人之前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警告,可见其并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在刺中被害人之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说明其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全面综合案件发生的过程,分析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被告人均不具有直接和间接杀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凭犯罪结果来推断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意向,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只能作为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所以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被告人沈X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被告人沈X的量刑,请法庭考虑到其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结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程度,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够对被告人沈X从轻处罚。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邹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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