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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词

日期:2014-12-25 来源:盈科律云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20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江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江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本案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法庭开庭庭审活动。辩护人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和证据、对委托人和被告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在全面、客观、细致、认真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江某对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罪,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表示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请合议庭在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品行良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来自河北农村家庭,不懂法律,被人介绍来从事这份工作,完全是出于多赚钱养家的目的,从主观上看,根本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案发后,主动投案,配合调查,主观危害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客观上,实际吸收200余万人民币,公安阶段认定65人324余万,检察机关认定50人240余万,肯请法院深入核实犯罪数额,被告人江某分到2万多,不足3万,当时老板承诺的是每月底薪5000元,三个月即15000元,第四个月工资尚未发放,即任职四个月提成一共只有1万多元,足以说明,被告江某如果直接具有非法敛财的目的,应该分的更多才符合敛财的客观情理。

五、被告人江某担任展厅经理,只是一个虚名而已,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实质上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因为客户都是电话销售约来的,他只负责具体产品的描述,买与不买完全取决于客户自己。江某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被告人江某主动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悔罪表现良好,愿意承担法院罚金,但是退赔能力有限,可以让家人想想办法,退回一定的钱财,尽量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在之前的询问笔录中已经载明。

综上,被告人江某,有自首、坦白、初犯、悔罪表现良好、愿意承担法院罚金的情形,辩护人认为,江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既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期望对被告人江某从宽处理,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社会并没有遗弃他们,从而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缓刑,希望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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