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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之合议制度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独任制度而言的。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的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智力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各类案件。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刑、民事案件,一般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组成在不同的审级有不同的要求,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成员权利是平等的,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议制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所不同的是对合议庭人数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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