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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日期:2012-05-17 来源:北京律师·维权中国 作者:. 阅读:9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在民事诉讼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法律根据。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原、被告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要从观念到实践彻底消除歧视被告人的认识和做法,切实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权利平等。不论是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对他方附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他们在诉讼地位上一律平等。一是因为在诉讼终结前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权利尚待确定,不能据此给予当事人一方特殊的保护。二是在任何诉讼,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都是当事人双方,而不仅仅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实际义务的承担者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义务承担者仍有借助诉讼进行抗辩,对对方过分的主张和请求进行反驳的权利。

(3)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诉讼地位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政治面貌、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以及机关法人、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在诉讼中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这一原则贯彻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在整个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着相同或相对的诉讼义务。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2同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法人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同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以及减少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

这一原则是参照了国际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而制定。所谓国民待遇,就是一个国家把给予本国国民的民事权利也给予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但是,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仅表现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相等,但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和中国当事人是不可能完全相等的,其原因是各国实际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3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对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遇有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的,中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公民、企业组织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他只针对相应的国家,而不涉及第三国,这与同等原则适用的普遍形式是有区别的。

4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适用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是诉讼调解原则的法律根据。据此规定,调解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在第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开庭审理辩论结束后,法院还可以调解;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指是否运用调解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和能否达成调解协议,都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法是指进行调解,程序上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解决所有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就争议进行协商或者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5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当事人通过辩论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通过辩论查明案件。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从诉讼一开始,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举出事实,说明理由,用以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正当性。

2)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主要是用语言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辩护的形式进行。

3)辩论的内容,应当围绕案件的实质问题,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来进行,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

4)辩论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注重的准则,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不同:一是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基础上的;而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始终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不可能平等地同公诉人进行辩论。二是辩论原则的内容广泛;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及罪行轻重进行辩护。三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而刑事辩护中被告始终处于受审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起反诉。

6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最能表明民事诉讼的特质。这也是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如果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因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纠纷,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力的支配,主要表现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对实体权利提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对方的实体权利等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支配,通常表现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

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越了法律的范围,人民法院就实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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