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经核准的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安排挂牌上市的规定。
对于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在本法颁布前,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行使审核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与发行人订立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也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权授予证券交易所。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特别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发展需要,为了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管理,本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司债券审核的管理权限和安排上市的程序,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核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在核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人提交核准文件和其他文件后三个月内,安排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上述审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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