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经核准的申请上市股票由证券交易所安排挂牌上市的规定。
关于公开招募股份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专门的程序;对公司成立后,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又单独规定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并将审查批准股票挂牌上市的权限,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行使。与之相适应,199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股票上市的程序加以修改,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任务是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复核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同时,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和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终止证券上市的决定权由中国证监会行使。
由于《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了上述规定,本法在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规定上,与之相协调和相衔接,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在本章中规定了股票上市交易的审核程序。由此,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申请的,在该申请核准后,即由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人提交了核准文件和其他文件后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使上述审核权,具体程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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