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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业务之保险监管服务

日期:2012-06-16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律师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偿付能力监管与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共同构成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三大支柱,对防范保险业风险至关重要。

现行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监管已有一些规定,包括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监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以及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恶性价格竞争损及自身偿付能力,我国在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也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对一些产品,监管部门甚至实行了价格管制的严厉措施。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令限期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二是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因。

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实力强大的专业保险律师团队;能够在规范保险业方面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职能,促进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律师团队提供的专业服务有:

● 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就保险公司召开上述会议、做出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出具律师意见书。

● 就有关保险公司融资、股权转让、股东关联关系、收购兼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等,出具并提供专业评价意见书。

● 对保险产品的报备,出具法律意见书。

● 及时调处和化解保险合同纠纷。

● 防范和化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就有关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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