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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法》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专利法律一般都遵循这一原则。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有利于实现国家之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各国对于如何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和获得专利的做法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是无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专利,如美国;有的国家则是按照互惠的原则来对待外国人在本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如法国发明专利法规定,在不损害实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条款的情况下,凡住所或营业所位于法国领土外的一切外国人,均可享受本法权益,但条件是,法国人在上述外国人之所属国家内要享有对等的保护。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在对待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第二,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主要根据互惠的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

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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