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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释义之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日期:2013-06-13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自2009年起,立法机关就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对各方提出的众多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的问题和建议,立法机关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法实务部门、法律专家、律师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上简称“草案”)。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法律监督等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已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据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仅仅是一个宣示性表述,它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有十分具体的内容。作为一部比较集中体现人权保障水平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在本次修改过程中很多制度的设计、修改与完善,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指导思想的。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在执业中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规定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它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和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并非只注重保障人权,忽视打击犯罪。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形势严峻,严重干扰改革开放的进行。追究犯罪是刑事诉讼基本的、不能回避的任务之一。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法律化,明确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匿、死亡的,对其违法所得的财产的没收程序等,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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