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乃某村村民,在家中包了一个鱼塘,每年收益颇丰,但是从去年起,孙某夜晚来偷鱼,王某损失严重。王某心生一计,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王某想,既然自己已经写了牌子提醒,那么不可能有人傻到还来偷鱼。一日夜晚,王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曹某携带偷鱼工具到王某鱼塘内偷鱼,他看到了提示牌,心想,这一定是王某骗人的,吓唬我,于是便要爬电网。曹某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王某听说曹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曹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王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曹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公安局后来发现了实情,找到了王某私设电网的证据,而王某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被告人王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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