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系一无业游民,无稳定经济来源。由于低保金不够其养家,因此想方设法希望通过非正常渠道弄到一笔钱。2010年某日,黄某在某大排档门口抽烟,见一老板模样的男子江某从大排档里出来往车库里走,便寻思着给他找点茬。黄某躲在某隐秘处,听见轿车从车库里出来的声音越来越近,随即突然出现在小轿车面前。由于情势过于紧急,江某刹车躲闪不及,遂迎面撞上黄某,将其撞倒在地。黄某由于早有保护措施,因此并未受到任何伤害,但其声称腿脚骨折很难动弹,需要去医院检查,要挟江某赔偿上万元检查费、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否则告到法院双方面子都不好看,江某说不定还会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刑。不巧江某刚刚在大排档内饮酒,寻思自己被交警发现也不是什么好事,还有可能因此暂扣驾照,拘役几个月也说不定。遂欲破财消灾,与黄某达成私了,赔偿3000元后走人。事后江某觉得事有蹊跷,便调取当日车库门口监控录像,真相水落石出后江某报警,公安机关不久后在附近将黄某捉拿归案。后据黄某交代,其又以同一手段在不同地方勒索钱财上万元。
此案告破后,黄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6个月。被害人江某不认可判罚,认为这分明是抢劫,应该判处有期徒刑。黄某则认为自己演这么一出也是冒着生命危险的无奈之举,希望法外开恩。敲诈勒索究竟是怎样定义的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的,通过胁迫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日前,媒体也曝出很多消费者敲诈生产厂家、饭店等案例,由于都是金额数目较小,不符合入罪标准。但面对社会和舆论的质疑,敲诈勒索罪是否应当重新进行定位的问题提交给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修改后.对于敲诈勒索等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包括小额多次入罪、增设罚金刑、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标准等,对于该罪的社会威慑又提升了一个档次。
本案中,首先,黄某的行为是以将要揭发其违法行为为威胁,不是属于现时暴力,而是仅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迫使江某与自己达成私了协议,因此不属于抢劫罪。其次,黄某的情节不符合减免刑罚的法定事由,应当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判刑。最后,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是在2011年通过,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对黄某处以罚金,也不能追究其小额多次的刑事责任。从2011年5月1日起,该修正案生效后,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力度将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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