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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犯罪未遂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3-06-04 来源:刑事律师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系一街头青年,平时游手好闲,经常惹弄是非。一天深夜,陈某见年轻女子马某独自行走在小巷中,遂起歹意欲实施暴力强奸,遭马某强烈反抗后没能成事,马某趁陈某走神逃离现场,陈某在后紧追,后见有路人经过便停止紧追行为,悻悻离开现场。马某后报警,公安机关旋即出动,在某偏僻处将陈某抓获归案。此案告破后,陈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在庭上辩解声称,自己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放弃强奸行为,且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应该根据犯罪中止对自己定罪量刑,刑期应该低一点。

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现实状态。其构成包括三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犯罪已经着手。对于着手,主观上要求犯罪分子的意志已经支配其犯罪的具体行为,客观上该具体行为也已经具备实行犯罪的性质,而且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根据法律的定义可以认为,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对于犯罪未遂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二个要件是犯罪未能得逞,即犯罪行为完成后并未达到行为人所欲实现的结果。第三个要件是这一最终结果的发生是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这一原因既可能与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有关,有可能仅仅是一个客观情况。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并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是由于外力的作用以及客观情况的不满足使其无法完成相应的犯罪行为或实现相应的犯罪结果。对于这类人,法律认为其自我改造的空间较小,并不具有对法律威慑力的敬畏感,更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其予以纠偏。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处,“可以”意味着法院对于未遂犯的犯罪行为是否在量刑上从宽具有裁量的空间,并不一定必须遵照执行。

本案中,陈某对马某放弃紧追,虽然是主观放弃,但这种主观放弃完全建立在一种基础之上,即陈某认为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犯罪目的的可能性。这种放弃并不是出于自愿的,而是由于路人经过,其怕行踪暴露而放弃,这是由于客观的外力作用导致的。因此陈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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