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两条规定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件,其中被害人受到因犯罪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必要要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详细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对损失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后如果犯罪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提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如果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并不说不再执行,当犯罪人又有财产可执行时,法院可随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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