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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法院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刑事辩护人

日期:2013-05-09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指定辩护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谈到了委托辩护的情形: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第三十四条谈到了指定辩护制度: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对法律了解不多,所以他们常常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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