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打官司是有时间规定的,当事人有意无意耽误了时间,都可能使自己丧失本来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所以,了解法律对打官司有哪些时间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打官司首先要注意的时间规定是法律 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通俗地讲,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在一定的时问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起诉,当事人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院不能受理过了期限的诉讼案件。民事官司、经济官司和行政官司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官司中打官司的时间规定不称诉讼时效,而称为追诉时效。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完全是一回事,但也有共同的地方。司法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刑事犯罪不能再追究刑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能再提起公诉或自诉。
打官司需要注意的另外一个时间问题是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是指诉讼开始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期限以及所有《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在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时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期限,等等。指定期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的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间。例如,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交某些诉讼文件或证据文件的时间、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等等。
诉讼参与人应当注意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尽可能地不要耽误规定的诉讼行为期限,如果因为某些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某一诉讼行为,当事人可以及时提出 正当理由,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行为期限,使他们的}斥讼行为仍然发生效力。当然,是否延长诉讼行为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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