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国家设置各级人民法院,解决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具体到每个官司来说,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传唤通知诉讼参与人、制发诉讼文书等方面也需要开支大量的费用。为了使国家在这方面的巨额开支得到适当补偿,就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打官司收费,实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到法院打官司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就会使大量本来不需要打官司的事情也统统诉诸法院,以致法院无力承担。对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特别是 让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慎重行使起诉的权利,不至于毫无顾忌,轻易起诉。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考虑到一旦变成官司,就不仅会承担败诉的结局,还会承担诉讼费用.这样就可能使其自觉履行义务,避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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