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但也不可否认,打官司要花费司法机关和参诉者大量的财力、精力和时间,冈此打官司是一项严肃的活动,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打官司的双方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上被称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我国所有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和企事业单位都享有诉 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诉讼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斥讼义务的能力。一般说来,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拥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享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不一定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他们的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总之,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就可作为提起和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而只有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打官司。
2.诉讼争议的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的双方之间对于法律 上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才有必要走上法庭。如果双方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或没有争议,打官司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3.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期间内打官司
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但失去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打官司也就没有必要了 。
4.法律允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社会生活中,人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纠纷如国防、外交方面的国家行为不能由司法途径解决,有些纠纷如爱情方面的矛盾不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纠纷,才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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