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诉讼中止的特点是:既不撤销案件,也不终止诉讼,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以后,诉讼继续进行,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权利和义务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止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实践情况及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考虑诉讼中止:
(1)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
(2)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工作已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中止诉讼。
(3)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恢复审理。
(4)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5)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暂时中止诉讼的,如自诉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参加某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等,经专门机关审查同意,可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
(6)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继续进行。
(7)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诉讼中止的条件,则只对这部分人诉讼中止,另案处理;对其他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仍可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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