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同于审判中的休庭。休庭只是审判法庭的短暂休息或退庭评议,或研究解决审判中突然发生的某些具体问题,并不延展审判日期。一般来说,在发生足以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时,往往先宣布休庭,然后再宣告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和辩护人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延期审理,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3)当事人申请回避,如果其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合议庭应宣布延期审理。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法庭也应决定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公诉机关和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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