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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