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可以拒绝刑事辩护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知,被告人拒绝辩护是他的法定权利。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不应轻易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若辩护人未尽责任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适当履行责任,被告人就可以依法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
指定辩护的情形,被告人若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若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指定辩护人不能或未恰当履行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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