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拒不到庭是指自诉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法庭审理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对此一定要慎重对待,如果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没有到庭,但有合法理由的,不应当按撤诉处理。自诉人中途退庭是指自诉人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退出法庭不再参加审理的行为。自诉人中途退庭,要经法庭允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要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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