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 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虽然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但由于二审人民法 院接到上诉状后,还得在5日之内,将其移交给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连同其他材料一起 报送给二审人民法院,所以,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15日; 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为10日。上诉要用书面形式,要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法人,要写清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递交一份上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递交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目相同的副本,以便人民 法院转交后供其答辩。上诉时,还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 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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