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原告)是否只能发生在股东之间,股东以外的人是否有权提起此股权确认之诉?
问题:如A、B均非C公司在册股东,但A对银行负有债务被判决执行中,银行认为B在C公司中出资及股权实为A所有,此时银行是否可以提起要求确认B的股权为A公司所有,B不享有C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之诉?或者银行是否可以提起财产所有权纠纷之诉?
解答:股东之外的主体提起请求确认股东之诉,理论上极少涉及,实践中也极为少见。当前仅见隐名股东、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而债权人、金融机构等为追索债权,请求确认债务人为某公司股东,或者债务人的关联主体为股东,却极为罕见。这实际上是超越我们当前对法学理论的认知,也极大超越现行立法的规定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其目的是找到债务人的隐性资产,亦即债务人以自己名义、借用他人名义对外进行的投资。而很多投资关系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是难以找到确切依据加以证实的,特别是借用他人名义的情形。因此,就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鼓励找到债务人的现金价值财产,但不鼓励超越直接法律关系,而又不能套用侵权法律关系时,以间接证据或者猜测去寻找,甚至直接起诉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民事主体。故债权人不宜超越法律关系代行他人权利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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