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强烈或有重大经济利益,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因为这类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关系比较重大,直接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治、经济利益,所以,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是适宜的。另外,高级人民法院除依法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外,还负有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第二审民事案件即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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