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一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丽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审判制度。根据这一审判制度,以审级不同为标准来划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两种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F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民事案件,其社会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困难。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更为有利。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了管辖上述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按照它的职能权限还有权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即上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第二审上诉案件后即应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二审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都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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