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指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在审判丁作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条例中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和制定、发布有关文件和批复,用以指导审判工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过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l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全国范围,诉讼标的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影响深远。所谓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不管民事案件是属于哪一级人民法院或哪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也不管该民事案件是否已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只要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都可以提上来自己审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某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受到干扰或其他影响,保证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能严格依法审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担负着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从而进行二审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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