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具备减免税的条件,并且正在办理批准文件,所以取得的收入并没有按照规定去申报纳税,地税稽查部门要求其补缴上千万元的税款,该软件公司不服该行政行为,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缴纳查补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何该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未予受理、行政诉讼又不成功呢?纳税人遇到纳税争议时,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呢?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行政相对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时,应首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在发生纳税争议的情况下,没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就直接去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认定为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才会被不予受理,而诉讼请求也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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