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一家影视公司的经理,由于资金短缺再加上公司不景气,无法完成手头电影的拍摄。为了筹集资金,孙某四处举债并许诺到期返还8%-20%不等的高额利息。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50多人借款,合计2300余万元。随着借款的增多,孙某已经无法还钱,借东墙补西墙已无法完成,债主们为了要回借款到派出所报了案。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认定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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