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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缺陷致害及输血感染致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条实质上规定了产品责任与医疗责任的分担:

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其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因此,患者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医院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可能存在过错,亦可能不存在过错,但法律为保障受害的患者获得救济,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3.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享有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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