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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3-04-12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比如,患者自己厌恶治疗,不按医嘱服用药物或进行必要的诊疗等。但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除此之外,如果能够证明,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或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引发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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