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判定
导读:患者由于身体健康受到医疗机构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时,其将丧失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这种误工损失,应由医疗机构负责赔偿。小编整理了与其相关的法律依据、裁判实例以及权威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相关案例
1.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且有一定收入的,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刘天德诉河南省内乡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请求的赔偿项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可补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受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退休后被聘用或从事他业并且有一定经济收入的,还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案号:(2010)南民二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2辑
2.医疗损害赔偿中,误工费、陪护费等计算应以法定工作日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高晓慧与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以“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误工费、陪护费时,以365天为基数对“上一年度职工工资”进行算术平均计算“日平均工资”,扩大了实际法定工作时间,降低了平均劳动报酬,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法定工作时间为基数计算“日平均工资”。
案号:(2005)川民终字第571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 (第三辑)》
专家观点
1.误工费的含义和计算
误工费是指患者由于身体健康受到医疗机构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这种误工损失,应由医疗机构负责赔偿。本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2项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误工日期的计算
误工费的确定前提是医疗时限,其中包括休养时间。一般应以医疗常规为准,对年老体弱的患者可酌情延长。误工日期的计算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但不是惟一的依据,还要结合患者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及法医鉴定等认定,还要注意审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的真伪,受害患者的实际休假与证明决定的休假时间是否一致;受害的患者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征求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后酌情确认受害患者的误工日期。但误工日期的确定,应以减掉患者原有疾病正常治疗的时间为准,并非只要在医疗护理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患者的误工费,都由医疗机构支付,而是要明确划分医疗事故前和医疗事故后的误工的界限;医疗事故前的误工费由患者自己负担,医疗事故后的误工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患者的具体收入情况,按照其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标准赔偿。
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以便医疗机构估量自己的风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患者有固定收入和没有固定收入两种情况规定了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摘自《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李国光、高圣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2.医疗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含义和具体范围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损失的预期利益,包括工资、奖金、分红等。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费构成中,关于误工费赔偿,其表述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医疗终结时间、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的固定收入、发生医疗事故的地方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决定误工费数额的关键依据。
关于误工日期,也就是医疗终结时间的跨度,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计算的方式和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也明确规定了有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其中第143条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病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伤残疾病的误工时间就是医学上的医疗终结时间,是指自受伤之日起到康复为止的时间,所以不同的损伤就会有不同的医疗终结时间。
上述《通则意见》中规定其赔偿标准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收入的数额计算,《条例》规定赔偿标准是固定收入或者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各种经济形式并存,工资收入随着工作、职务、行业的不同差异很大,如果受害患者有比较明确的工资标准,赔偿的操作就比较容易了。但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我国国有单位的职工工资的组成是由名目繁多的项目构成的,有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工龄补助、地区工资、每月奖金、伙食补贴等,比较有争议的就是奖金是否应该列入赔偿。
《条例》的规定是固定收入,也就是每月或者每年固定的薪酬收入,而不包括奖金、岗位工资等随着出勤情况和个人绩效评定的不固定收入。事实上,岗位津贴是只要出勤就会发放的,奖金则是根据出勤和工作表现以及单位效益综合考虑发放的,病人由于发生了医疗事故住院而不能正常出勤,当然在工资标准中就没有了奖金和岗位津贴这两项,这种没有是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所以在医疗事故的误工费赔偿当中应该赔偿岗位津贴的这一部分,也应当视为固定收入。
而奖金,首先它是个变量,不容易具体量化,而且即使不发生医疗事故,患者也有可能没有奖金,每年的经济效益、个人绩效不同也会影响奖金的数额,为此,《条例》将非固定收入的奖金排除在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对于患者确实有些不公平,而法律是社会关系、利益的调节器,它的作用不是万能的,从社会整体公正角度出发,在这一点上,还是可以理解的。更何况,根据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奖金最终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因此,作为参照标准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上是含有奖金的社会总体薪酬分配标准,还是考虑了奖金的因素,是比较公正的。
目前我国由于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各个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都不一样,有的收入高,有的收入低。为此,《条例》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对于高收入者,规定了以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者,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职工工资作为标准。
笔者认为,对待有下岗工资的下岗职工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工资标准应按无固定收入者的标准赔偿。因为这部分职工本身就没有在岗工作,其下岗工资是本人基本生活保障,是按照国家最低生活标准和工资标准制定的,在目前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这是国家为保障弱势社会成员制定的一项临时性保障制度,医疗机构不能以此作为患者的固定收入,患者即使不发生医疗事故不从事工作,其还是可以按月领取这部分收入,并不因不在岗工作而减少或者失去这部分收入,如果医疗机构只按照固定收入减少的部分补足发放误工费,则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无须给付误工费用,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结合实际误工天数,包括为在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而耽误的天数,计算应当支付的误工费,再从中扣除下岗生活费或工资。但是,如果因企业破产等原因没有下岗工资的,则应当按照无固定收入者给付误工费。这样做既符合保障安定团结的需要,又减少了与病人之间矛盾激化,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摘自《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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