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此处推定过错应解释为不可推翻的推定存在过错,与通常所谓推定允许以反证加以推翻不同,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因为第一项为违反诊疗规范,第二项、第三项与病例资料有关,其足以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二是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的对象是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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