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患者遭受了实际损害。
2.医务人员有诊疗行为。
3.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遭受的损失应该是由医疗行为所造成。患者只有针对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诸如患者在医院住院过程中,因医院着火而受到伤害,不是医疗损害,是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规则调整的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该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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