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不足及受害人所获得赔偿金较低,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事实上,在实务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亦只是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参照依据。现实中出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损害赔偿的二元局面。本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损害赔偿,亦即明确否定了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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