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这一概念,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合伙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合伙企业应当是营利性的组织。社会组织一般包括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以谋取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3.合伙人之间要有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可以成为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处理合伙人之间纠纷的基本依据。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向合伙企业出资,必须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益按照协议或者出资比例分配,必须承担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亏损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当合伙企业的资本不能清偿企业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每一个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因而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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