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如下各项权利:
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使用该名称,一旦使用,则构成侵权。
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私营企业的财产来自于投资者的私人投资,因而,经营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个人经济利益。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私人投资者能够取得更好的经营效果。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
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工或者辞退职工。在私营企业中,经营管理机构怎样设置,应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工种、数量以及对违反企业规定的职工如何处理,在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由企业自己决定。
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决定职工的薪金水平,应当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工种、技术等级等方面因素;决定利润分配形式时,应留出扩大再生产必要的生产发展资本。
5.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涉及国家限价的商品,制定商品价格时应当符合国家的限价规定。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在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决定。
6.订立合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权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以明确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的权利与义务。
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私营企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经过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后,即取得专利权,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营企业的产品商标经过商标局注册后,取得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应负法律责任。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9.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此外,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也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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