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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日期:2013-01-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2006年6月13日,李某因购房需要在某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李某好友张某的公司为李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归还本金8万元及利息,余款12万元及利息没有归还。2008年6月10日某银行从张某公司的账户上直接扣划了李某尚欠银行的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后张某向李某索款,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一再推脱。

2010年6月25日,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栋两上两下建筑面积为120.65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小李,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0年9月15日张某公司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李某主张债权。法院判决李某偿付原告担保的债务及逾期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后张某得知李某于2010年6月25日已将其房产无偿转让,遂于201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尚欠贷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在原告代为偿付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6月25日李某将其所有一栋两上两下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使得其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财产减少已成事实。其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符合撤销权的构成主客观要件,其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作为债权人的张某的公司,在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无偿赠与合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解析】

撤销权属于债权的保全内容,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处分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270

一第五章物权债权官司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损害债权。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只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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