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阿姨是某小区的保洁人员,每天负责倾倒小区的垃圾。一天,刘女士将自家已坏掉的Dell电脑显示器丢进垃圾桶,王阿姨看这显示器表面完好无损,便捡回自己家中,心想或许能修好,以后还可以给自己的孩子用。回家后,杨阿姨将电脑的显示器送到电脑维修中心维修,花费300元后修好,投入正常使用。后刘女士从其他保洁人员的闲谈中得知了杨阿姨将自己丢掉的电脑显示器修好正常使用一事,说杨阿姨是不当得利,要求杨阿姨返还自己的电脑显示器。
杨阿姨认为电脑显示器是自己在垃圾堆里捡回来的,是刘女士自己丢掉不要的,怎么能算是不当得利呢,所以,感觉很委屈。几次协商不成,杨阿姨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杨阿姨捡到电脑显示器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她也没有返还的义务,刘女士更无权要求杨阿姨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原因而产生的无主财产,第一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可见,杨阿姨作为该抛弃的电脑显示器的最先占有人,其有权取得该显示器的所有权。
物品所有人将所有物抛弃后,就做出了将物品抛弃的意思表示,此时即发生抛弃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该抛弃物即成为无主物。而我国法律规定抛弃物以“先占”为取得所有权的原则,即谁先发现并占有该无主物,谁就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废品收购行业,比如捡矿泉水瓶,其实这里的电脑显示器就相当于我们平时丢弃的矿泉水瓶,我们不能让别人捡到到的我们扔掉的矿泉水瓶归还给我们。而不当得利是针对有主财产的,抛弃物是无主财产,也就无所谓不当得利。
【律师解析】
对于无主物的认定,需要经过谨慎的辨别。一般说来,凡是在垃圾桶内的物品都可以视为无主物。若丢弃后又捡回,可以视为对物品重新主张权利。但是,若想捡回的时候,物品已经被别人拿走并使用,自己就失去了所有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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