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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纠纷之职业病福利纠纷

日期:2012-11-28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曹某曾经是医院放射科的一名医生,每天都接受x光射线的辐射,卫生部门为了避免医生受过多X光射线的辐射,按照当时的规定,放射科每天最多只能接纳10个病人。而这个数量对于一个有着百万人口的城市来说,显然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一开始,曹某首先感到双手有些不适,手指甲一条条发黑,手部皮肤又痛又痒,于是自己买了药膏抹了些日子。但是大半年过去了,手上的症状非但不见好反而愈加严重。检查完之后才知道如果再不脱离射线接触,总有一天就变成癌症。

几乎就在同时,曹某的其他3位同事也不约而同地被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为放射性皮炎。4人都得了放射性职业病,都需要调离岗位。可是由于放射科人员十分紧缺,领导也很为难,一直没有调动工作。

但是,几十年来潜伏在他们身上的疾病却毫不留情地恶化着。他的手因为工作的关系患上了严重的疾病——皮肤癌。而和曹某一起在放射科共事几十年的还有其他几名医生,他们也无一幸免地患上了放射性皮肤癌。

2005年,曹某他们同时被查出是放射性皮肤癌、放射性白内障。此后,他们不但要承受着巨大的病痛,生活起居也越来越不方便了。4名老人相继退休,医院同意将他们所有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是,对于老人们提出来的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伤保险等要求,医院却不予支持。最终4位老人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获得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伤保险。

律师评析

4位老人是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4位老人是某医院的医生,在放射科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X射线的辐射,卫生部门为了避免医生受过多X光射线的辐射,按照当时的规定,放射科每天最多只能接纳10个病人,而由于某医院位于大城市,每天10人的标准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由于接受过量的辐射导致4人相继患上放射性疾病,此时理应将4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接受治疗,但因为人手不够,4人一直未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发展成皮肤癌。院方让职工长期处在危险环境下工作,对他们的身体直接造成损害,医院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工伤,所以4位老人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伤保险。

【维权指南】

对于从事高危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因职业而引发的疾病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因为有些职业对人体的损害是慢性的,也许会出现案中的情形,当劳动者已经脱离原单位后发生病变,这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者应当到权威的鉴定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和医疗鉴定。这样,才能更合法、合理地获得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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