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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

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

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

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

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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