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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则该诉讼是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日期:2023-03-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则该诉讼是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问:李某与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李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后李某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此时李某提起的诉讼究竟是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答:李某在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时,需要区别两种情形:一是李某已在诉讼程序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但谢某有异议,李某据此提起诉讼的,此时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李某是否享有形成权以及该形成权行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李某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者解除合同,此时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

合同解除权、抵销权以及撤销权在性质上都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两种。前者是指权利人无须通过诉讼,仅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后者是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起,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权利人享有形成权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形成权,是形成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此种方式行使。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撤销合同,故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而对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则没有此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外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已在诉讼外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过解除权,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此时双方的争议焦点便转变为权利人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如何行使解除权,属于对权利的确认,因此,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若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此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诉讼属于形成之诉。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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