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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日期:2023-02-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以下简称《禁业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禁业清单》突出司法职业特点,坚持以法院工作人员业务范围为主要标准,重在明确近亲属哪种或哪些经商办企业活动可能对法院干警依法公正履职造成廉政风险,从而将其列入禁业范围;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在确定禁业范围时不仅涵盖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行为,也一并纳入了与法院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其他部分营利性活动,全面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制约;严把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保清单内容于法有据、于规相合。

《禁业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聚焦制约严格公正司法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是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禁业清单》还对地方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要求。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现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及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规范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执行以下共同禁业范围:

(一)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二)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三)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法院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提供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等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三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单位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及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清单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官及具备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以根据本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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