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区法院调研黑龙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在黑龙江正式启动。这是目前国家开展的唯一涉及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和调整,也是黑龙江经济建设史上唯一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发展战略。如何为“两大平原”综合改革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成为我们审判机关目前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我们通过广泛的调查走访,对碾子山区2010年以来农业和农村改革建设情况、涉农案件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以期能够为推动“两大平原”改革工作,实现我省经济的腾飞贡献我们审判机关应有的力量。
一、农业和农村改革建设情况
(一)、新农村建设。2010年以来,碾子山区新农村建设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稳步推进。截至目前,该区兴华村、三皇庙村分别于2012年、2013年晋升为新农村建设省级四星级村,争取建设资金100万元。2014年,该区申报前进村为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计划争取资金100万元,各项申报工作正在紧张筹备中。另外,区政府组织开展了帮扶帮建活动,省、市直、区属各部门与各村结成共建单位,采取物资帮助、业务指导、科普知识宣传等方式,加强各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目前,各帮建单位已为各村累计捐赠物质10余万元,开展各项帮建活动数十次。
(二)、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化建设中,截至目前,完成整屯推进188户,其中108户回迁,完成危房改造48户。道路设施方面,完成对繁荣路、沿河路、中兴街、华兴街及富强路西段实施改造建设,铺设白色路面1.4万平方米,铺装切割文化石人行道13680平方米,安装花岗岩路边石8600延长米,修复及新建排水沟2130米,排水沟清淤3550米,新安装路灯84基。污水处理工程1200延长米,通水1500延长米,山洪沟边沟改建927延长米,总计投资近千万元。
(三)、新型农业主体发展情况。目前,碾子山区共成立专业合作社共计26个:其中,种植业合作社19个,包括玉米专业合作社10个、水稻专业合作社4个、水果专业合作社3个、其它合作社2个。养殖业合作社5个,包括养猪专业合作社2个、养牛专业合作社2个、养鸡专业合作社1个。林业合作社1个,农机合作社1个。该区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实现了增产征收。
(四)、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据调查,碾子山区现有农户7870户,目前完成入社7280户,占总户数的92.5%;总耕地面积13.77万亩,目前完成入社面积11.79万亩,占总面积的85.6%。该区土地流转的形式都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对象为各专业合作社,其中规模经营面积88381亩。
(五)、农业保险情况。碾子山区现完成参险土地40308.44亩,其中,玉米37902.64亩,水稻2405.80亩,保额达120,925.32元。
二、案件审结情况
由于碾子山区辖区面积小,人口少,农村面积及农业人口比例较低,受理涉农案件相对较少。2010年以来,齐齐哈尔市碾区法院共受理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6件,其中,2010年1件,2012年2件,2013年1件,2014年至今2件。未受理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新型农业主体作为当事人纠纷和涉农保险纠纷。涉农借款合同纠纷占该院商事案件一定比例,但均为信用合作社作为原告起诉借款农户,借款方式多为五户联保。农户对借款事宜没有异议,只是以收成不好,无力还款为由,请求延期给付。这类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具有典型性,这里不详细论述。下面将2010年以来碾区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对策做以研究,以供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这六起案件,均为发包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原因也多种多样,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承包方擅自转包土地、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包合同订立时存在瑕疵等。发包方千方百计地想要收回土地,而承包方抗辩理由也多种多样,双方矛盾较为尖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六起案件全部以判决方式结案。
(二)、问题的成因。
1、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土地价值大幅度提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大幅度提升。而土地作为最为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强。一旦权益受到侵犯,其基本生存都要受到威胁,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免征农业税,并实行粮种补贴,使得农民负担大幅减轻,收益大幅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以碾子山区为例,经调查,近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2010年以前,承包价格在每亩50元-100元之间,而在近两年,承包价格已上涨到每亩300元-400元之间。土地承包者获得了巨大收益,而发包方因为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纠纷,
2、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流转行为不规范导致矛盾冲突增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实践中,多数农民不清楚法律规定的流转行为有哪些,有什么法律后果,流转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如部分农民认为,土地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大家乡里乡亲的,相互了解,口头说一下就可以了,签订协议好像信不过对方;有的签订书面协议不规范,土地转包合同写成土地买卖合同;有的农民认为土地三十年承包权都是自己的,土地流转与村里面没关系,自行处置就可以了;还有一种情况,土地承包权经多次转让,甚至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人耕种,中间还存在“断档”现象,原发包人想要收回土地,确不知向谁索取。
3、基层组织管理缺位,导致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在村屯并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村委会并没有发挥好管理的职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而现在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对群众的号召力、影响力、说服力大大下降,一些矛盾纠纷在基层得不到有效化解,诉讼就成为他们普遍的选择。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完善备案登记制度。对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如登记有误、四址不清等及时清理、核查,以预防和减少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必须报村委会登记备案,否则按无效合同处理。对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加强法制宣传和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继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村组织成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选派优秀法官下村屯,以座谈、授课等形式,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致力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3、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公平、公正地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从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等方面详细审查。多下去调查走访,向村委会、村民详细了解情况,查明案件焦点,还原事实真相,最大程度地公平、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4、完善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制度。由于我国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多,农村科技化水平低,大多数农民现在还普遍存在靠天吃饭的现象。碾子山区农民也不例外,一旦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减产甚至绝产事件的发生,其损失是惨重的。自家的口粮田还好说,而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将会影响其缴纳承包费,导致违约。这时,一种健康的、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信贷制度就非常必要。它有利于暂时缓解因资金匮乏而带来的危机,保持再生产的能力,更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其他涉农纠纷情况
2013年,碾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基本案情是:原告徐某系碾子山区农民,1998年根据国家政策承包了3.7亩的菜地,至2028年承包期结束。其中1.5亩用于种植大棚蔬菜,主要品种为西红柿和黄瓜。被告某商贸公司于2012年9月在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院内建了一座库房,对原告大棚形成遮光。经鉴定,徐玉涛农田大部分处于被遮挡范围内,但具体损失额度无法确定。被告承认建筑物遮光的事实,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法院作出判决又缺少科学依据,如何确定徐某因遮光而导致的损失数额是本案的焦点和难点。这类案件在该院尚属首例。
经合议庭反复研究讨论认为,被告库房虽属违章建筑,但价值上百万元,根据利益均衡原则,判决拆除显然不合适。但被告享受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对原告进行赔偿。办案人员调查走访了区物价局、农业局和部分农户,了解实际情况,最后评议认为,参照物价局公布的平均蔬菜价格和农业局测算的蔬菜常产统计产量,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人工、秧苗、化肥、农药等,计算徐某的纯收入。同时采纳被告提出的农作物生长受多种因素影响,光合作用只是其中主要因素之一的意见,酌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对服务和保障“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建议
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犯罪、维护稳定、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责,是服务和保障“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力量。为开展好这项活动,法院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安全的犯罪,对故意杀人、伤害、放火、投毒、强奸等暴力性犯罪和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横行乡里、压迫群众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严厉打击涉农经济犯罪,对坑农、害农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行为,持续打击,决不手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平安龙江”活动建设,保障农村一方平安。
(二)、妥善化解农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认真审理离婚、继承、赡养、抚养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农村多发性纠纷。特别对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更要慎重对待。法院可有针对性地对同级党委、政府下发司法建议,建议在乡镇一级设立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合法化。
(三)、加大涉农涉诉信访工作力度,根据来访农民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强化释理明法工作,引导农民群众正确反映诉求。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加大巡回法庭的审理力度,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把法庭设立在田间地头,把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
(四)、加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充分关注农村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诉讼费减、免、缓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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