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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 原告被罚款2万元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庭上虚假陈述 原告被罚款2万元

作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媛 赵大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高某军因当庭罔顾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被罚款20000元。

原告高某军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军起诉称,其实际出借给被告冯某1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14000元,扣除被告已还56900元,现要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合计871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高某军向法院出具了2019年9月1日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2019年9月18日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后被告冯某到庭称对原告的诉请有异议,其实际仅借款7万元,2019年9月1日借款50000元加上10000元的利息故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一张,在同月18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故又出具了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但是未将原借条收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但是根据被告举证,原告以转账方式向其交付了转账60000元,后法院就原告陈述与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多次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其仍称实际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30000元,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后法院经调查,双方在2020年8月曾因借款发生纠纷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双方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均称实际借款金额为70000元。在法院调取的证据面前,原告高某军终于承认其利用被告未及时收回2019年9月1日借条的疏忽,在诉讼中弄虚作假,主张实际出借了130000元款项,其对自己虚假陈述的行为深表后悔,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

鉴于原告高某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罔顾事实,故意虚增60000元的借款,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当予以制裁,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军罚款20000元。高某军在收到决定书后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违反诚信的行为,既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一旦被确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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