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如何查找、控制涉案对象
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涉案对象往往失联隐匿,调查人员不仅要找到涉案对象,而且采取何种方式也非常重要。如要给涉案对象以震慑,可在公众场所将其直接带走;如不想惊动涉案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对其进行秘密控制。以最恰当的方式找到涉案对象,将会为成功查办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人员信息确定
(一)先确定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
借助检举举报材料、相关线索以及移交的具体资料等先获取涉案对象的简要信息。现在省、市级纪委监委建有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和协作平台,可以提供线索初核案件调查中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向相关国家机关、单位调取更详细的信息
因上述政务信息查询平台接入的数据量有限,无法提供全面而详细的信息,如果需要更丰富的个人信息,可以持相关手续向相关国家机关、单位调取。
第一,通过公安部门的大数据情报应用系统调取涉案对象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详细住所、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密切联系人信息,宾馆住宿登记记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记录,护照登记信息及进出境记录,车船、航空等出行记录;通过天网工程,调取高速公路卡口、出入城路口等视频监控记录等。
第二,到自然资源部门调取涉案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重点关注住宅类的房产信息。
第三,到水气电部门、电视网络部门或小区物业调取用水、用气、用电及电视、网络使用情况,通过终端登记资料,可以查到涉案对象及家庭成员居住的楼号、单元、楼层、户型位置等,从而找到涉案对象。
第四,到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部门调取涉案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特殊关系人的通话清单,通过通话清单的基站位置信息分析确定涉案对象的活动范围。
第五,到顺丰、京东等物流公司调取涉案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账户物流信息,通过物流信息,可找到其工作和生活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从公开途径进行外围查找
第一,用搜索工具检索涉案对象的名字,接着用与其有关的籍贯、单位、职务、职称、毕业学校等名称进行组合搜索。如果知道此人信息可能会在某网站里出现的,可以用百度的特定搜索功能(Site:网站〈无须网址前的www.〉+空格+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这样此人在该网站的所有信息都能显示出来。
实践中我们通过上述方法将相关信息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可以最大限度地从网上海量的信息中找出我们所要找的人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调查人员能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工作地点、日常工作情况等。
第二,通过天眼查、启信宝等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有关法人信息、股东信息、股东所开设的其他公司信息。调查人员还可以查询法人单位的官方网站、微博等,进入其中可以了解法人的有关领导分工、部门设置、联系方式、上下级单位等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通过查询涉案对象的企业信息,了解涉案对象工作的地点及公司的联系方式,这是通过公开方式找到涉案对象最方便的途径之一。
第三,通过微信添加好友、支付宝转账等功能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特别是支付宝转账需要实名认证,身份核实结果的可信度一般较高。
二、人员关系摸排
尽可能查清或掌握涉案对象信息,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事、司机、业务联系人、朋友(内含潜在行贿人、特定关系人)等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及涉案对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出行活动轨迹、出入境信息,通信及交流信息、消费信息,活动规律、就医配药信息等。通过从上述各种途径查询、检索到的信息,可以对涉案对象进行准确的人物画像,并梳理出其详细的关系图谱。
三、人员定位锁定
在前期人员关系摸排的基础上,针对其出行规律或大致方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控制方案。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案。
第一,摸准其活动规律的前提下,可在查明其单位、公司地址或常住地址后,直接到其单位、公司或家庭住址“守株待兔”,要求其到办案机关配合调查。
第二,以单位名义召集会议或通过其单位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通知涉案对象,让其到单位或指定会场“参加会议”,然后当场宣布相关措施决定并带离,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安全、保险。
第三,可以在涉案对象正常参加会议的间歇直接到会场宣布相关措施决定并当场带离,此种情况的现场震慑作用最强烈。
第四,如果需要直接抓捕,既可以协调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手机定位,由公安民警携带专业设备协助发现涉案对象行踪后开展抓捕活动,也可以掌握其行踪后,对其进行堵截抓捕。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委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由上一级监委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如果通过多种手段仍无法使涉案对象归案的,应加强对其近亲属、特殊关系人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劝导涉案对象归案接受调查。
四、预防脱逃及处置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涉案对象往往具有高智商、多资产、精明能干、反调查能力强等特点,所以其在犯罪的同时大都预留了相应的对抗措施。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启动案件调查时,应就其可能脱逃的情形设计比较严密的工作预案。
对于涉案对象,如果查明已办有护照的,或有出入境记录的,应及时办理限制出境,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一并办理,防止其外逃。
如果人员已逃离,应立即发动家属进行劝说,施加强大的政治、法律压力,限期归案接受调查。如果已经办理立案手续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发布通缉措施。
如果确认已逃离国境,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追逃追赃工作,需要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应逐级层报国家监委,由国家监委协调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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