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第1284号]
▌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权比中下层管理员更具有实质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管理人员就当然地构成犯罪,中下层管理人员就与犯罪无缘。是否构成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纪要》中所论及的“决定、批准、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有起到上述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把手”、主要责任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直接责任。
2.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1209号]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也就是抵扣的税款额,即票面载明的税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11月27日在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中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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