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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审判裁判规则

日期:2021-05-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1.许赞良、汤焯杰盗窃案[第1277号]

▌裁判要旨:(1)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号具有财产性价值,非法获取并转卖的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2)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合法占有财物,而盗窃罪则没有;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职责,盗窃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上述职责;③职务侵占罪除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之外,还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第1214号]

▌裁判要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虽然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但行为人作为整个盗窃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故意,并不排斥其他同案犯在其离开后继续盗窃,且其在次日看到盗窃所得远超过其参与的盗窃数量时,没有提出质疑而是积极参与销赃、分赃。因此,行为人对两次盗窃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3.张国群等盗窃案[第1215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于价格鉴定意见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应当先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再由价格鉴定机关作出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4.赵宏铃等盗窃案[第120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窃取数额巨大的景点门票收益的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5.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第1186号]

▌裁判要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6.张万盗窃案[第1128号]

▌裁判要旨: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用法律。在审理盗窃案件时,若行为人的涉案财物数额已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应当直接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只有盗窃数额未达到相应标准,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二次判断,如是否有减半认定的情形等。

7.石加肆盗窃案[第1082号]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因再审判决增加了前罪的刑罚量,在增量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罪服刑期间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之中,刑罚执行中又犯罪的应当坚持“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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