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审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39次 [字体: ] 背景色:        

1.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28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维文和冯太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在于:(1)主观上,张维文和冯太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对发生的危害后台持放任态度;(2)客观上,张维文与冯太平再行驶的公交车上互相厮打,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击护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2.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应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使连续行为相同或者类似,如果主观方面不同,所构成的犯罪也不尽相同。

3.李彬交通肇事案[第1271号]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可大体遵循以下标准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仅有一次碰撞行为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2)有两次以上碰撞行为的,说明行为人出于逃逸等目的,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进行有效控制,但依然不管不顾,为逃脱罪责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可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4.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