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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案刑事审判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94次 [字体: ] 背景色:        

1.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第1291号]

▌裁判要旨: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实现刑法或者刑法条文内部的协调与平衡。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留卖淫等行出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条文——其他法令或者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一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明确了”。对不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考查其含义。因此,对成等方式“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按照体系解释方法,遵循管理下进同类解释规则进行。

2.周兰英组织卖淫案[第1292号]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尤其是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卖淫与单纯的容留卖淫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即组织卖淫行为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管理、控制,而容留卖淫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更不控制,而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以及流动场所,对卖淫人员在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等均不过问,只收取一定的场所费用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卖淫人员的日常活动,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安排。其次,两者在人数上也有一定的区别,即组织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而容留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可以在三人以上,也可以在三人以下。

3.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第1293号]

▌裁判要旨:引诱卖淫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可能重于组织卖淫罪,即组织卖淫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时,其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应依照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组织卖淫行为作为犯罪情节考虑。如果组织卖淫犯罪达到“情节严重”时,因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一般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4.丁宝骏、何红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第1294号]

▌裁判要旨: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是行为人组织卖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即可评价。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针对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应作扩大解释。同理,以协助组织卖淫的目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的,也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行为人实施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强制性质的行为应包含在组织卖淫罪的“管理和控制”行为之中,不宜单独评价。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行为人为协助组织卖淫而实施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行为的,亦只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

5.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第1295号]

▌裁判要旨:强迫卖淫的强迫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在他人不愿意民共和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条第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因此,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者也可以成为强迫卖淫的对象。强迫行为包括暴力,也包括威胁,强迫力中有胁迫,胁迫中透露着暴力,都属于强迫卖淫性质。

6.席登松等组织卖淫、刘斌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第1267号]

▌裁判要旨:(1)组织卖淫罪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投资人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者所进行的是组织卖淫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成部分。(2)刑法专门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

7.方斌等组织卖淫案[第1268号]

▌裁判要旨:(1)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主要投资者(所有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2)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3)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8.杨恩星等组织卖淫案[第1269号]

▌裁判要旨:(1)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而非将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单独成罪。(2)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不同,而非作用大小。组织卖淫罪中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是组织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9.何鹏燕介绍卖淫案[第1270号]

▌裁判要旨:(1)刑法中规定的“组织”行为的基本模式为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犯罪目的,将分散的人或事物按照一定的形式相结合,形成相对固定的整体的行为。(2)对于“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①在人数上要求达到多人;②在空间上要求具有稳定性;③在时间上要求具有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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